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三年內被禁止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維權案例-法律維權-北斗智庫環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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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三年內被禁止參與政府采購項目

        來源:湖州生態環境 | 發布時間:2023-04-17

        北斗智庫環保管家網訊:為進一步加強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監管,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打擊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
       
        浙江某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在企業自主驗收監測中弄虛作假案(長興)
             案例特點
       
        該案為《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施行后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利用視頻監控查處的首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在企業自主驗收監測中弄虛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3年2月5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對湖州長興某某微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建設項目“三同時”自主驗收評估??紤]到企業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浙江某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異地經營,上門采樣不便,執法人員重點針對其驗收監測報告及現場采樣環節進行了核查。
       
        經調取查看現場采樣時間段內企業監控視頻發現,2022年12月6日及12月7日,該檢測機構在完成廢水、廢氣及晝間噪聲監測后隨即離開現場,并未按照驗收監測方案開展夜間噪聲監測,但驗收監測報告中出具了該時間段夜間噪聲監測數據,存在在驗收監測中弄虛作假行為。
       
       
       
        處理結果
       
        該檢測單位“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情形。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檢測機構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罰款人民幣2.66萬元。同時,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檢測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典型意義
       
        本案中,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易發生弄虛作假行為的現場采樣環節進行核查,并以往返路程長的異地檢測機構為重點摸排對象,精準圈定了目標范圍。同時,充分利用園區及企業視頻監控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對采樣檢測工作的空間和時間進行一一比對驗證,及時固定證據。該案件的查處有效震懾了第三方環境檢測行業,對維護正常的環境檢測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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