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2年11月8日,六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舒城縣拓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違規將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的氧含量上限值設置為20%(設置的正常值應不小于21%)。
當設備檢測氧含量達到設置限值時,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實測濃度不再折算,自動監測數據比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偏低。
現場檢查時,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煙氣中的氧含量為20.1%。
執法人員將氧含量上限值調整為正常值21%,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的二氧化硫實測濃度值為121.59mg/m³,折算值379.72mg/m³,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1.53倍。
舒城縣生態環境分局委托資質機構取樣檢測三批次,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濃度分別超過排放限值1.56倍、1.73倍、2.33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規定。
2022年11月14日,六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并于2022年11月21日以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至六安市公安局依法偵辦。
2023年1月29日,六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超標排污行為處以罰款44萬元。
2.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2年6月23日,六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六安市葉集區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且外排煙氣的自動監測數據顆粒物濃度為0mg/m³。
執法人員調閱視頻監控后發現,2022年6月15日15時,該公司工作人員進入煙氣自動監測站房,擅自將自動監測設備附屬的空氣壓縮機電機拆除,導致自動監測的顆粒物濃度由拆除前的37mg/m³突降為拆除后的0mg/m³。
該公司工作人員為掩蓋煙氣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的違法事實,人為拆除空氣壓縮機電機,導致煙塵儀無法正常采樣監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4四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規定。
2022年8月17日,六安市葉集區生態環境分局以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至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2名責任人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已移交至六安市葉集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3.某建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案
2022年6月13日,淮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淮南市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對安徽雄淮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進氣閥處于關閉狀態。
執法人員現場使用二氧化硫標準氣體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校驗,自動監測數據無明顯變化。
當打開采樣進氣閥后,自動監測數據二氧化硫濃度超標。
經執法人員調查,2022年1月至6月,該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反復拆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過濾器、關閉采樣進氣閥等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導致超標的煙氣自動監測數據降至達標狀態。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規定。
2022年6月14日,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并于2022年7月18日以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至鳳臺縣公安局。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2名責任人采取強制措施。2022年8月8日,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處以罰款46萬元。
4.某建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案
2022年5月12日,淮南市鳳臺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大隊聯合淮南市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對鳳臺縣順天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于5月11日8時35分進入自動監測站房,擅自將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狀態由“取樣中”切換至“手動采樣”,導致自動監測設備無法正常采樣監測,二氧化硫濃度從8時36分的300.7mg/m³下降至8時46分的92.4mg/m³。
經執法人員深入調查,該公司工作人員在2022年5月曾多次實施相同操作,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采樣監測,出現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現象,自動監測數據“虛假達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規定。
2022年5月19日,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并于2022年6月6日以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至鳳臺縣公安局。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2名責任人采取強制措施。2022年8月11日,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超標排污行為處以罰款37萬元。
5.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2年4月5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利辛縣大隊開展自動監控網上巡查,發現利辛縣潘樓王莊宿華民建材有限公司自動監測數據顆粒物濃度在超標臨界狀態時迅速下降。
利辛大隊立即派出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經查,該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至3月25日,擅自修改煙氣自動監控設備的顆粒物濃度量程多達30次,其中,24次修改量程上限值,遠低于排污許可規定的最大允許排放濃度,自動監測數據“虛假達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4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規定,亳州市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將該案件移送至利辛縣公安局。
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利辛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以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1名涉案人員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6.某墻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對淮北市華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正在運行,煙道上有敞開的鐵皮蓋板,部分煙氣自打開的蓋板處直接排放外環境。
執法人員蓋上蓋板,二氧化硫自動監測數據由100mg/m³升至153mg/m³,超過150mg/m³的許可排放限值。
經查,該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打開煙道上的鐵皮蓋板,導致部分大氣污染物利用旁路排放,降低法定總排放口廢氣濃度,未真實反映二氧化硫實際濃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規定。
2022年11月10日,淮北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依法立案查處,并于2022年11月25日以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