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庫環保管家網訊:今年以來,江蘇揚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持續運用走航車、無人機、便攜式檢測儀等現代化執法裝備,利用先進科技手段,提高執法精準水平,著力提升和改善區域?,F公布2023年大氣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開發區某橡塑廠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簡介
3月13日走航車走航時發現異常高值,監測顯示VOCs峰值濃度約623微克/立方米,主要污染物為二甲苯,濃度約151微克/立方米,污染源為該單位車間橡膠生產廢氣。隨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熱水袋生產,現場檢查時正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硫化車間西側有多個窗戶未能關閉或無法關閉,造成部分硫化廢氣無組織外排。
3月15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核查,確認該硫化車間西側墻體有2套排風扇,排風扇下方有4厘米左右縫隙,負責人陳述因當日溫度較高,工人自行將排風扇百葉窗打開通風。


二、查處情況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立案查處。
三、啟示意義
通過走航車巡查的方式能夠及時發現企業涉嫌違法問題,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提升問題發現效率,也能幫助企業提高環保法律意識。
案例二
邗江區某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簡介
3月1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持便攜式VOC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對西湖街道建新路北側廠區進行巡查,發現某工業科技有限公司廠房附近VOC數值較高,立即進行全面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糧油倉儲設備制造,在車間較隱蔽處有已完成刷漆正在晾干的工件,及油漆桶、噴槍、油漆刷、噴漆架等工具和殘留的噴漆刷漆痕跡?,F場噴漆處、刷漆處均未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此違法行為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予以立案查處。
三、啟示意義
利用便攜式檢測儀,執法人員可以更加掌握污染物排放情況,現場讓排污單位了解污染狀態,對照相關法律條款,依法進行立案查處,也更加具有說服力。
案例三
邗江區某環??萍加邢薰驹诰€數據超標案件
一、案情介紹
3月30日接到關于該公司涉嫌違法問題查處交辦單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堿液噴淋塔的噴淋口發生堵塞,未及時調整工況和搶修,且因工人疏忽,噴淋塔堿液池未及時補充堿液調整PH值,導致3月29日焚燒爐二氧化硫超標排放,其中最高小時均值折算值為6:00的1689.876mg/m3,超過國家標準(300mg/m3)300%以上不足500%。該公司在省平臺數據標記為調試,實際狀況為正常生產。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氧化硫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應予以處政處罰。2023年3月31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揚環改字[2023]05-49號),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
三、啟示分析
該公司因人為管理原因未添加藥劑,造成焚燒爐廢氣污染物超標,該案件發生在大氣應對管控期間,是通過在線監控問題線索交辦、運用非現場監管執法手段實施查處的案件。在今后的用電監控和在線監控數據核查的執法過程中,必須緊盯數據、嚴格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在線監控數據超標、在線監控弄虛作假等新型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四
江都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簡介
4月1日,省廳異地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3號車間精密鋸開料工段在生產,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精密鋸配套的廢氣收集管道脫落,車間門窗敞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呈無組織排放。我局跟蹤調查,發現該公司精切工段配套的布袋除塵設施損壞,導致精切工段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停運。


二、查處情況
該企業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江都生態環境局已對企業涉嫌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立案調查。
三、啟示意義
該案中現場檢查時企業精切工段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在生產過程中污防設施損壞后企業應當立即停產或采取其他應急措施,并對污防設施進行檢修,但工人環保意識欠缺,企業疏于管理,導致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該案具有一定典型性,能夠起到良好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五
邗江區某日化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件
一、案情介紹
4月3日晚江蘇衛視時空報道《揚州邗江:大量污水直排入河鄉鎮交界處成監管死角》。4月4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辦理環評和驗收手續;印刷生產線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僅有2片過濾棉,未填充活性炭,注塑、拉管生產線未配套建設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按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的規定,2023年4月4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印刷、注塑、拉管生產線用電箱實施了查封。該公司塑料制品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予以處罰;塑料制品企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予以處罰;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危險廢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款予以處罰。2023年4月6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揚環改字[2023]05-58號、揚環改字[2023]05-59、揚環改字[2023]05-60號), 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立案查處。
三、啟示分析
該公司環境違法案件主要特點是違法行為較多,環境影響較大,該公司多條產生有機廢氣生產線未配套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印刷生產線雖配套廢氣處理設施,但未填充活性炭,廢氣等同無組織排放,對該類型的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要應查盡查,絕不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