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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規定對VOCs開展監測,一企獲罰

        來源:連云港生態環境 | 發布時間:2023-04-17

       
        市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某企業進行調查,該企業已取得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是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該企業應對廠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7個監測指標開展手工自行監測,其中揮發性有機物手工自行監測頻次應當不低于一年一次。
       
        經核查,該企業2021年對廠界廢氣的自行監測缺少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指標,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企業處以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明確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守法秩序。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宣貫、檢查、整改、處罰多管齊下,切實監督企業履行環保主體責任,持續提升企業環境守法意識,起到查處一起、警示一批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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